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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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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 纪法小课堂·第4课┃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24/02/07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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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第3次修订《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期小课堂将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解读。

一、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促进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两个确立”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新修订的《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新修订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贯穿始终,体现在新修订《条例》内容的方方面面。

比如,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三个务必”的要求,在第2条指导思想中写入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在第3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自觉。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出《条例》修订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在增强纪律自觉性上下更大功夫。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比如,新修订的《条例》巩固主题教育成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要求,在第2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4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再比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增写对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从党章总源头出发,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

本次对《条例》作出修订,首要原则就是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将党章的规定要求细化具体化,用党章这把尺子衡量干部、丈量工作,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比如,落实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要求,聚焦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增加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党章规定,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推动党员强化组织意识,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新修订的《条例》在政治纪律部分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增加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更加充实、表述更加清晰、界定更加精准。

剑指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篱笆,修订《条例》就是要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赢得更加伟大的胜利作出更大贡献。

四、坚持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

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条例》充实完善一些违纪情形的内涵与外延,持续释放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强烈信号。

2023年11月,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出,周清玉搞迷信活动,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

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条例》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

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的问题,《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如,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

梳理近年来被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较为多发。比如,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朱从玖“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对配偶违规在管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知情但未予纠正,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中国光大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等等。

对此,《条例》在规范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第104条完善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行为的处分规定,第107条完善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

五、针对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细化完善处分规定,织密制度笼子

针对监督执纪发现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条例》将原来一些适用相关纪律兜底条款处理的违纪行为逐一细化,完善为具体的纪律条款,给党员干部划定的行为边界更加明确,纪律标尺更加清晰。

比如,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56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91条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增强组织观念。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第126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

《条例》还加大了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在第143条增写,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

六、坚持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条例》的修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推进,充分体现出在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的特点,有力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在对象覆盖方面,修订后的《条例》将第141条、第142条等多个条款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这就意味着无论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还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决心。

在管理周期方面,梳理各地退休干部被查处的案例,有的在职时便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企图利用退休逃避惩罚,妄想“退了退了,一退就了”,直至“东窗事发”;有的在位不收退休收,利用退休“打掩护”,上演“期权式腐败”。

 

针对这一现象,《条例》对党员干部离岗后和在职时一并提出严要求。第105条、第106条完善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警示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退休,都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在责任链条方面,《条例》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而且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不断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把纪律规矩刻印在心,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把严守纪律规矩落到实处,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