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切实提高经开金控党员、干部特别是年轻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经开金控纪检室在EKP办公系统开设“纪法小课堂”,从小角度、小切口入手,普及纪法知识,划出红线和底线,明确“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为”。有利于促进党员、干部系统了解掌握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有利于促进党员、干部规避不廉洁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全面提升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履职水平。
办好“纪法小课堂”,离不开领导班子及各部室、子公司的大力支持,真诚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群策群力,使之成为大家学习工作的好帮手。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7日,A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被该镇机关党支部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2021年11月19日,李某驾车在B县交通肇事致人死亡。2022年1月26日,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B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5月被B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27日,A县某镇机关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李某预备党员转正事宜。李某在会上未如实向党组织说明其在B县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等问题,后该镇机关党支部对其作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并报镇党委审批通过。2022年10月,B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23年3月,李某被A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本案中,对于李某未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其在预备期内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问题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二、分歧意见
意见一:李某的行为属于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属于违反政治纪律。
意见二:李某的行为属于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属于违反组织纪律。
三、评析意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或严重的,将受到党纪处分。根据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这既包括党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也包括工作中与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有关的个人有关事项。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提及的“不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中央和省部级党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规定。这里的个人有关事项都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
本案中,李某在预备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不仅仅是单纯的个人有关事项,而是与党组织将其转为正式党员及个人正常履职存在联系的重大事项。且依据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应向支部党员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并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李某未按该条规定如实向党组织报告自己在预备期内犯严重错误的重大事项,导致党组织将其转为正式党员,也影响了他后期的工作安排、正常履职,明显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该行为本质上属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属于违反政治纪律。
四、纪法知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